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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院评级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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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奇亿娱乐器械咨询  发布时间:2020-12-2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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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
浙江省医院评级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不断完善医院评审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升医院综合水平,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通过自我评价、统计学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式和方法,对医院的功能定位、执业行为、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党建工作和清廉医院建设等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本办法所称医院评审包括中医、中西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的评审(下同)。

  医院评审以5年为一个周期,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医院评审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诊疗规范。

  第四条本省范围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均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资源重组后实施一体化管理、同一法人单位的院区或分支机构作为总院的组成部分共同参加评审。

  第五条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1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资源重组后的医院拟改变等级的,应当在运行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医院在评审期内未申请评审的,经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形式提醒仍不申请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直接由执业登记机关确定为无等级医院。

  第六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注重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质控中心在评审周期内对医院进行的不定期重点检查、抽查和日常质控考核、飞行检查等工作相结合,并注重检查结果、日常考核结果在评审过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

  第七条浙江省医院等级分为三级四等,即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和一级医院,其中一级医院不分等次。一级医院不进行评审,直接由执业登记机关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认定。部分类别医院未出台评审标准的,由具有相应评审管理权限的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确参照管理等级。

  第八条 医院评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院评审标准制定、颁布和评审工作监督与管理,组织开展全省三级医院和首次申报二级甲等医院评审工作,确认医院等级;

  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二级医院(除首次申报二级甲等医院外)评审工作,确认二级医院等级。评审结果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一级医院的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权限组建医院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评委会在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委会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医院评审政策、措施、评审办法和程序等提出建议,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审工作安排和部署具体组织实施医院评审工作并提出评审结论建议;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员库,开展评审员培训。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落实评审和总结评审情况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评委会委员主要由医院管理、医疗、医技、护理、医学教育科研、财务、行风管理等方面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

  评委会委员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院、医疗管理服务指导机构、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等推荐的基础上遴选聘任,原则上每5年聘任一次。行政管理部门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评委会中任职、兼职。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和纪律,包括评审工作流程、评审员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确保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公正、公平。

  第十三条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评审员库,并制定评审员管理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评审员监督。评审员库由医院管理、医疗、护理、医技、院感、药事、财务、后勤、行风建设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

第三章 评审程序与结论

  第十四条《浙江省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分设一类指标(否决指标)、二类指标(准入指标)和三类指标(评价指标)。医院在一类指标全部要点达标的同时,二类指标和三类指标达到规定达标率,方具备所申请医院等级的资格。

  第十五条各医院在评审周期内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并根据自评结果确定申报相应的等级,首次申报二级甲等及三级甲等、乙等的医院,通过浙江省医院评审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填报自查结果,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递交至省级评审委员会。

  申报二级甲等及二级乙等的医院,向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自查结果,经审核合格后递交至市级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省市评审委员会对审核合格的医院作出计划安排,并及时告知被评审医院具体的评审时间,在计划时间内组织专家完成现场评审工作,形成现场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省市评审委员会应及时根据医院现场评审结果形成评审工作报告,并报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评审工作概况、现场评审结果及评审结论建议、被评审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评委会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作出评审结论,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对评审不合格的医院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12个月缓评期。

  医院应当于缓评期满后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不合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降低或者撤销医院等级。

  第十九条医院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重大医院感染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事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事件后果及相关部门认定的责任予以降低或者撤销医院等级。

  第二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批准医院等级前,应当将医院评审拟定结论通过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影响评审结论的,正式发文予以确认,并核发等级证书,同时报送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公布医院评审结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管理,确保医院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维护医院评审工作的公信力。

  第二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评审员劳务费用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被评审的医院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评审组成员馈赠礼品、礼金及发放劳务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评委会委员、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评审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委会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的资格,解除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委会聘任关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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