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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发布《重庆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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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奇亿娱乐器械咨询  发布时间:2019-11-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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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就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jpg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要求,我局结合实际,拟制《重庆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1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重庆市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联系人:唐诗斯,联系电话:023-60353679,电子邮箱51734492@qq.com)。
附件:重庆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1日

附件:


重庆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重庆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促进我市医疗器械产业转型升级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庆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为中心任务,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通过试点,探索建立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以及委托生产管理制度,构建注册人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制度和体系,探索创新医疗器械监管方式,进一步释放产业活力,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使用高水平医疗器械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推进。坚持“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试点工作。
(二)全程风险可控。在配套制度设计到实施全过程中,开展相应风险评估,加强上市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衔接,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三)对接国际规则。主动适应医疗器械产业特点和全球化发展趋势,积极借鉴国际委托生产和上市许可通行规则,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
(四)可复制可推广。立足重庆,面向全国,及时总结评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和创新制度。
三、主要内容
(一)探索建立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落实主体责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成为医疗器械注册人(以下简称“注册人”)。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1个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奇亿娱乐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范围内、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条件下的企业生产样品,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住所或者生产地址位于重庆市内的注册人,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可以在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后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重庆市内或试点省份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产品;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与能力的,可以直接委托重庆市内或试点省份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产品。注册人可以同时委托一家或者多家具备条件的企业生产产品。鼓励集团公司通过注册人制度试点进一步整合、优化资源配置,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主体责任。注册人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并对产品全生命周期承担法律责任。
(二)探索建立完善的注册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人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责任清晰、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构建注册人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制度和体系。  
(三)探索创新医疗器械监管方式,有效落实“监管工作一定要跟上”的要求,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厘清跨区域监管责任,形成完善的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四)探索释放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红利,鼓励医疗器械创新,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不列入试点产品。
四、注册人条件和义务责任  
(一)注册人条件
1、住所或者生产地址位于重庆市内的企业、科研机构。
2、具备专职的法规事务、质量管理、上市后事务等工作相关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具有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和标准相关知识和经验。
3、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有对质量管理体系独立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的人员。
4、具备承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 
(二)注册人的义务责任
1、依法承担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不良事件报告等环节中的相应法律责任。
2、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明确委托生产中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责任划分、放行要求等责任,明确生产放行要求和产品上市放行方式。
3、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核。
4、加强不良事件监测,根据风险等级建立医疗器械相应的追溯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可满足全程追溯的要求。发现上市后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应药品监管部门。
5、可以自行销售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自行销售的注册人应当具备规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能力和条件;委托销售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6、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系统完整、可追溯。
7、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研发、生产、销售和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流程追溯、监控。
8、发现受托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要求受托企业采取整改措施,并监督其整改到位。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要求受托企业停止生产活动,并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9、注册人委托受托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的,应当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五、受托生产企业条件和义务责任  
(一)受托生产企业条件
1、住所或者生产地址位于重庆市内或参与试点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的企业;
2、具备与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能力。
(二)受托生产企业义务责任
1、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合同、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按照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质量协议约定的要求组织生产,对注册人负相应质量责任。
3、发现上市后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应的药品监管部门,并及时告知注册人。
4、受托生产终止时,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减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所附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的受托产品信息。
5、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再次转托。
六、办理程序
(一)注册申请
1、注册申请人申报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报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2、申请人委托其他企业生产样品的,注册申请资料中的生产制造信息还应包括申请人及受托样品生产企业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1)。
3、申请人委托生产样品的,市局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同时,还应对生产样品的企业进行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委托市外企业的,由市局组织跨市检查或委托当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核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登载的生产地址为受托生产地址的,备注栏标注受托企业名称。
(二)生产许可
1、受托企业可提交注册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生产许可或者申请生产许可变更。
2、受托企业生产地址为重庆市内的,由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受托企业生产地址为重庆市外的,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延伸检查或会同所在地省局配合协同检查。
3、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发放生产许可或增加生产范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应有受托生产标识和受托期限,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应登载受托生产产品名称、注册证号等信息并标明注册人信息。
(三)变更
1、注册人的产品注册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必要时组织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批件。注册人应告知受托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或变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2、受托生产地址发生实质变化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地址,并及时告知注册人。注册人提交受托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协议向相应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登记事项变更。
3、受托生产企业尚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但注册证载明的生产地址发生实质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证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原注册证发证部门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文件。
4、注册人应当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情况及时修改相关技术文件,确保持续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将有关技术文件转交受托生产企业组织生产。
5、注销、延续涉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注销、延续的,注册人、受托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四)受托备案
重庆市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受托生产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合同、质量协议等资料。
七、监督管理
按照“问题导向,防范风险,分级监管,责任分明”的原则,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人履行保证医疗器械质量、上市销售与服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评价、医疗器械召回等义务情况的监督管理,强化注册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和全链条的管理能力,督促受托生产企业严格管理、规范生产。引导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协同管理,积极推进监管方式的转变和完善,着力构建权责清晰、依法公正、透明高效、督促提高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一)监管职责分工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重庆市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负责会同跨辖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探索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的相关制度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市推进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加强区域监管衔接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切实加强对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于我市与其他试点省市的委托生产情况,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积极与相关省市加强衔接配合,明确跨区域监管各方职责,通力协作,确保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监管无死角。
建立监管信息定期沟通制度,互通监管信息,及时移送问题线索,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建立案件联合查处制度,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件、严重不良事件、重大质量事故等质量安全信息的,及时进行通报,合力查处。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综合运用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跟踪检查等多种形式,结合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含综合评价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核查,强化监督管理。发现委托生产医疗器械存在质量风险的,根据实际情况,对注册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依法采取措施。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方案有关规定的注册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列入不良事件重点监测名单。重点分析监测品种风险,收集不良事件、投诉举报信息,甄别医疗器械安全风险信号,加强医疗器械重点监测信息与评价结果运用,提升分析预警能力,不断改进监管频次和监管方式,切实防范医疗器械安全风险。
3、列入重点抽验品种。加强对参与试点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督抽检,及时掌握委托生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趋势。
4、实施注册人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制度。注册人应基于诚信自律的要求,如实开展质量体系自查自纠工作,如期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全面的质量管理评审,按照年度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5、严控质量风险。发现注册人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存在质量风险的,根据风险程度,监管单位对注册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可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监督召回产品,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方案有关规定的注册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规定主动公开申请人/注册人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结果以及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行业自律
通过完善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制度,引导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基于诚信自律的要求,如实全面地开展自查自纠,并提交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鼓励行业组织参与制定有关指导原则、实施指南,组织开展对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监督抽查,督促落实不良事件报告及再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行业质量信用自律和基础管理作用。
(五)引入第三方评估和管理
一是鼓励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通过YY/T0287/ISO13485等第三方认证和评估;二是鼓励第三方机构对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有效性进行评估;三是鼓励注册人购买商业责任险。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领导下,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试点工作推进, 成立由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协调对接和情况通报,研究解决试点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二)加强服务指导,给予政策扶持
对参与注册人制度试点的注册人,积极投入资源,强化审评检查人员配备,加大技术指导和服务力度。同时加大政策宣贯和政策解读,引导相关单位积极参与试点实施工作。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明确不同主体间的质量管理责任划分,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衔接和运行,制订《重庆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见附件2)。
(三)加强宣贯和培训,督促责任落实
加强监管人员监管专业培训的针对性奇亿娱乐用性,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落实好监管责任;加强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压实主体责任,督促责任落实;明确检查要求,统一检查标准。
(四)加强评估总结,推动信息共享
各单位要加强评估和总结,主动公开并及时向国家局报送试点工作进展和最新情况,不断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和制度设计,归纳建立注册人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责任体系经验,制定跨区域监管的监督检查责任和质量保障制度体系,积极推进试点经验可复制、可推广。
九、其他
(一)重庆市辖区内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适用本实施方案规定。
(二)涉及其他试点地区相关事项的,由两地药监部门协商确定。
(三)建议有意向参与试点的单位,在与相关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后,再启动相关工作。
(四)本实施方案由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
2.重庆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附件1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

1.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注册人、受托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3.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

4.综述资料

5.研究资料

6.生产制造信息

7.临床评价资料

8.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9.产品技术要求

10.产品检验报告

11.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12.注册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含注册申请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能力综合评价报告以及受托样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

13.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

14.转移文件的清单

15.符合性声明(涉及知识产权承诺书以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风险责任承诺书和上市后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附件2

重庆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

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明确不同主体间的质量管理责任划分,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衔接和运行,切实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二、适用范围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是改革完善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重大创新,建立医疗器械注册人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责任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的主要目的之一。

《指南》中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是指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要求,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样品或产品的企业或者科研机构。《指南》中的受托人是指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要求,接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样品或产品的企业。

《指南》旨在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时,对双方在建立、运行、改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方面提供指导,从而更好地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的安全、有效。

《指南》是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基础上,针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的特殊管理要求所指定的细化指南性意见。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应在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和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相关要求。

《指南》同样适用于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时参考使用,指导和规范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要求

1义务与责任

1.1医疗器械注册人

1.1.1履行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能够独立开展质量评审。委托生产前应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综合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并提供综合评价报告。委托生产期间每年应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至少一次全面质量管理评审,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并按时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1.1.3负责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在委托生产中技术要求、生产管理、质量保证、责任划分、产品放行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1.4负责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包装标识等技术文件形成清单及附件,并有效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以上文件发生的任何变化应及时告知并有效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

1.1.5负责产品上市放行,应明确规定放行责任人、放行程序和放行要求。

1.1.6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建立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制度,指定责任部门和人员,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并按法规要求向相应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根据科学进步情况和不良事件评估结果,主动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

1.1.7负责售后服务,建立售后服务制度,指定售后服务责任部门,落实售后服务相关责任。

1.1.8负责建立医疗器械追溯体系,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可实现有效追溯。

1.1.9发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要求受托生产企业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要求受托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活动,并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1.1.10委托生产变更或终止时,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同时应告知原受托生产企业办理许可证登载产品变更、减少或注销许可证。

1.1.11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购买足够保额的商业责任险。

1.1.12医疗器械注册人对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1.2 受托人

1.2.1履行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办理受托生产许可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2负责按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组织生产,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负相应的质量责任。

1.2.3负责产品生产放行,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履行生产放行程序。

1.2.4委托生产变更或终止时,应向原许可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登载产品变更、减少或注销许可证。

2机构与人员

2.1医疗器械注册人

2.1.1应当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2.1.2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覆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2.1.3应当配备专门的研发技术人员,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2.1.4应当配备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能够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

2.1.5应当配备专门的法规事务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法规要求,能够处理相关法规事务。

2.1.6应当配备专门的上市后事务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售后服务等要求,能够处理相关上市后事务。

2.2受托人

2.2.1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受托生产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2.2.2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受托生产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2.2.3应当配备与受托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奇亿娱乐践经验,应当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2.2.4应指定专人与医疗器械注册人进行对接、联络、协调。

2.2.5在医疗器械注册人的指导下,对直接影响受托生产产品质量的人员进行培训,符合要求后上岗。

3场地、设施、设备

3.1医疗器械注册人

3.1.1自行研发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具备与已获证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研发场所和设施设备。

3.1.2委托开发医疗器械产品的,应确保被委托机构具备相适应的研发场所和设施设备。

3.1.3医疗器械注册人应明确受托生产企业场地、设施和设备的要求,委托生产前应查验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并定期评估。

3.2受托人

3.2.1应配备与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3.2.2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财产(包括受托生产相关且属于医疗器械注册人所有的各类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留样品、包装、标签、工装夹具以及其他设备或辅助器具等)进行标识、储存、流转、追溯。

3.2.3受托生产企业对受托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场地、设施、设备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进行管理。

4 文件管理

4.1医疗器械注册人

4.1.1应当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有任何删减或不适用均应详细说明,且任何删减或不适用不得影响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有效。

4.1.2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进行管理,包括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评审、变更、终止、延续、执行情况的年度评价,并保留相关记录。

4.1.3对商业保险进行管理,包括保险的购买、延续、理赔等资料的保存和查阅。

4.1.4对已获证医疗器械的全部研发资料和技术文档进行管理。包括清单编制、保存、归档、检索、查阅、变更、移交、使用权限,并保留相关记录。

4.1.5对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指南性文件、质量公告等外来文件进行管理,包括收集、更新、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4.1.6对受托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审核、监督的文件进行管理,包括保存、变更、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4.2受托人

4.2.1应当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增加受托生产相关内容,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有任何删减或不适用均应详细说明,且任何删减或不适用不得影响产品的安全、有效。

4.2.2应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进行管理,包括协议评审、变更、终止、延续、执行情况的年度评价,并保留相关记录。

4.2.3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转移的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全部研发资料和技术文档进行管理。包括清单编制、保存、归档、检索、查阅、变更、移交、使用权限,并保留相关记录。

4.2.4对受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相关文件进行管理,包括保存、变更、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4.2.5文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应符合法规要求和双方协议约定,在保存期限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可向受托生产企业获取委托产品生产相关文件及记录,以满足产品质量追溯、产品调查及法规要求等的需要。

5 设计开发

5.1医疗器械注册人

5.1.1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要求进行设计开发。保留自行研发或委托研发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研发资料,确保设计开发资料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5.1.2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外部机构进行设计开发时,应当与受托设计方签订协议,确保设计开发过程满足法规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对整个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开发负主体责任。

5.1.3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将需要转移的设计输出文件进行汇总并编制技术文件清单。

5.1.4应确保变更过程满足法规要求,任何设计变更均应及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监督受托生产企业的变更执行情况。

5.1.5应当在包括设计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结合受托生产产品的特点,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留相关记录。生产和生产后信息显示产品的风险不可接受时,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及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5.2受托人

5.2.1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转移的技术文件进行管理。

5.2.2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执行受托生产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约定。

5.2.3医疗器械注册人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工艺建立、验证、转换、输出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能力。

5.2.4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的设计变更要求,并结合生产质量管理情况向医疗器械注册人反馈设计变更的需求。

6 采购

6.1医疗器械注册人

6.1.1应明确委托生产产奇亿娱乐料的采购方式、采购途径、质量标准、检验要求,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实施采购。

6.1.2必要时与受托生产企业一起对物料合格供应商进行筛选、审核、签订质量协议、定期复评。

6.1.3监控并确保受托生产企业使用合格供应商提供的合格物料。

6.1.4按照法规要求实施采购变更,所有的变更应书面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留存相关记录。

6.1.5定期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对委托生产采购控制进行自查,确保满足规范的要求。

6.2受托人

6.2.1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人的采购要求;由医疗器械注册人采购并提供给受托生产企业的物料,由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要求进行仓储、防护和管理。

6.2.2如代为实施采购,应将相关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进行管理;应保留物料采购凭证,满足可追溯要求。

6.2.3如实施采购物料验证,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人的要求。

6.2.4采购中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暂停,并向医疗器械注册人及时报告处理。

7 生产管理

7.1医疗器械注册人

7.1.1明确委托生产的品种及范围、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必要外协加工过程(例如辐照灭菌)、物料流转、批号和标识管理、批生产记录、可追溯性等具体要求。

7.1.2将与生产有关的技术文件以协议附件的形式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确认的记录;

7.1.3明确在委托生产过程中的需要定期监控的环节和过程以及监控方式和标准,指定授权监控的人员,并保留监控记录。

7.1.4应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受托生产管理情况和相关记录进行审核,并保存审核记录。

7.2受托人

7.2.1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执行。

7.2.2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注册人报告。

7.2.3如果受托生产企业有相同产品在产,相关产品应有显著区别的编号、批号、标识管理系统,避免混淆;

7.2.4应保留受托生产相关的全部生产记录,并随时可提供给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查。

7.2.5受托生产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偏差、变更、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医疗器械注册人报告,保留处理记录。

8 质量控制

8.1医疗器械注册人

8.1.1制定生产放行要求和产品上市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

8.1.2将生产放行要求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审核并授权生产放行人。

8.1.3负责产品上市放行,指定上市放行授权人,按放行程序进行上市放行,并保留放行记录。

8.1.4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职责、留样及观察(如涉及)等质量控制过程的职责分工,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可由医疗器械注册人完成,也可由受托生产企业完成,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8.1.5由受托生产企业实施质量检验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测设备、质量控制能力、质量检测人员能力、质量检测数据进行定期监控和评价,并保留相关记录。

8.1.6涉及产品留样的,应制定留样规程,定期查验受托企业的留样工作。

8.2受托人

8.2.1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约定的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职责、留样及观察(如涉及)等质量控制过程的职责分工实施质量控制活动。

8.2.2负责生产放行,应保证受托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人的验收标准并保留放行记录。

8.2.3涉及产品留样的,应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人的留样规程,实施留样。

9 销售

9.1医疗器械注册人

9.1.1医疗器械注册人可以自行销售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医疗器械。

9.1.2医疗器械注册人自行销售医疗器械的,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能力和条件。

9.1.3委托销售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对所委托销售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并加强对受托方经营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销售。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9.2受托人

9.2.1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代为销售时,必需具备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条件,符合经营相关法规要求,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9.2.2如无销售职责,本条不适用。

10 不合格品控制

10.1医疗器械注册人

10.1.1应当明确不合格品控制要求,防止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

10.1.2产品销售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召回、销毁等。

10.2受托人

10.2.1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

10.2.2不合格的评审包括是否需要调查,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或对不合格负责的所有外部方。

11 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

11.1医疗器械注册人

11.1.1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应当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和人员,对其产品主动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按规定直接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11.1.2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及时开展调查、分析、评价,主动控制产品风险,并报告评价结果。

11.1.3应当主动开展已上市医疗器械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已上市医疗器械进行持续改进,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变更。再评价结果表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

11.2受托人

11.2.1应向医疗器械注册人提供受托生产过程中必要的质量数据和所发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

11.2.2应配合医疗器械注册人进行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

四、核查范围

(一)医疗器械注册人仅为样品研发主体,生产工艺建立和验证、设计转换均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的,在产品注册体系核查时,应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研发地址和受托企业生产地址进行同步核查。

(二)同一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多家企业生产样品的,注册体系核查应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相关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核查;同一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多家企业生产产品的,应对相关企业均进行现场核查。

(三)受托人发生变化(包括变更、增加或者减少),在对变更后的受托生产企业进行体系核查时,同时应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的工艺资料、设计的变化情况等进行同步核查。

(四)上市后监管时,可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一并实施检查,以确保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委托生产行为的合规、受控。

(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外部机构进行设计开发的,注册体系核查可根据情况对受托研发企业进行延伸核查。

(六)对受托人仅进行医疗器械组装、分装或包装等过程的,注册体系核查可根据情况对关键物料或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供应商进行延伸核查。

(七)科研机构聘用第三方独立法规事务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机构承担注册人质量责任保证能力的,应对其公正性、权威性、独立性以及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能力资质进行公证确认。

五、定义和术语

(一)生产放行:是指受托生产企业通过审核医疗器械生产批次的生产过程记录及质量检验记录,证实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双方确定的技术文件要求完成生产,并已完全符合双方规定的关于原材料、中间过程控制以及最终产品进货、过程、成品检验要求,经受托生产企业确认产品已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可以放行交付医疗器械注册人。

(二)上市放行: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对受托生产放行的产品全过程记录进行审核,上市放行前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完成所有规定的工艺流程;规定的批生产记录完整齐全;所有规定的进货、过程、成品检验、验证等质量控制记录完整齐全,结果符合规定要求,检验/试验/验证/确认人员及其审核、授权批准人员均已按规定签发记录;产品实现全过程,特别是采购、生产等过程中的不合格、返工、返修、降级使用、紧急放行等特殊情况已经按规定处理完毕;产品说明书、标签及其版本符合规定要求;经授权的放行人员已按规定签发产品放行单,批准上市放行。

六、相关文件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64号)

(四)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1号)

(五)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2号)

(六)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公告》(2015年第103号)

(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的公告》(2016年第195号)

(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独立软件的通告》(2019年第43号)

(九)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63号)

(十)《重庆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渝药监械注〔2019〕1号)

(十一)《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YY/T0287—2017,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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