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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式心脏起搏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修订版)(2016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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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奇亿娱乐器械咨询  发布时间:2020-01-2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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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式心脏起搏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修订版)
(2016年第21号)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植入式心脏起搏器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植入式心脏起搏器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用于在特殊临床情况下使用的植入式心脏起搏器,可以不完全适用本指南的要求,但是需在技术文件中说明产品的特征及不适用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包括非临床试验及临床试验等相关资料)证明其安全和有效性。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本指导原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发布的《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修订版。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的要求重新设置章节。(二)删除了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不一致的临床资料的相关内容,并删除了与临床评价内容密切相关的动物试验内容。(三)删除了软件相关要求,直接采用《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四)增加了注册单元划分、检测单元划分等内容。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针对心动过缓、改善心功能等治疗的植入式心脏电子装置,其中包括植入式再同步化治疗起搏器。电子装置的除颤功能不适用于本指南。本指导原则中提及的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以下将植入式心脏起搏器简称为起搏器)是指其脉冲发生器部分,不包括电极导线及附件(密封塞、转矩扳手、引导器、塑形钢丝等)的要求。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起搏器的管理类别为三类,分类编码6821。

  二、综述资料

  (一)产品描述

  制造商应提供关于起搏器的技术说明文件,至少包括以下产品技术特征的说明:

  1.描述产品作用机理。

  2.对起搏器的结构、电路及工作特性的描述,包括:

  (1)起搏器组成结构及工作原理。提供起搏器总体框图(应体现各单元模块)、流程图,简述各模块的主要功能及相互关系;应包括正视图、侧视图、剖面图。

  (2)起搏特性:可采用的起搏模式(国际通用标识码)、基本起搏参数(参见技术要求部分内容)。

  (3)起搏定时及起搏逻辑时序图(block diagram and sequential timing diagram)。

  (4)能够说明脉冲输出及调控功能实现的电路原理图,包括输出波形、输出极性、脉冲宽度、输出幅度调控等。

  (5)能够说明感知及调控功能实现的电路原理图,包括输入网络、放大、频带、感知阈值调控电路等。

  (6)保护电路原理图:除颤保护电路,干扰脉冲保护电路,馈通滤波电路、奔放保护。

  (7)程控通讯电路原理图。

  (8)出厂设置。

  (9)物理特性:尺寸、重量等。

  (10)描述连接器类型及其满足的相关标准要求。

  (11)信息安全要求:起搏器通过射频通信技术与远程监护设备进行数据交换,远程监护设备通过无线网络将患者心脏相关数据传送到数据服务中心。制造商应提交关于射频通信安全和数据中心、数据传输、网络安全方面的风险管理文档:

  ①应说明与射频通信相关的风险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对起搏器和家庭监护设备进行未授权的数据访问的风险。

  ②说明与数据中心、数据传输、网络安全风险相关的危害分析、控制措施,列明所有可能的网络安全风险,提供网络安全控制措施的清单及其理由,说明保证数据中心软件完整性(如不被恶意程序破坏)的控制措施,说明为适合预期使用环境而采用的网络安全控制措施(例如用户身份认证机制、杀毒软件、防火墙等),并明确软件运行环境、系统软件与支持软件升级管理等要求。

  3.对起搏器植入材料进行描述,如外壳、接头、黏合剂等。提供材料的类型、来源、成分、商标(如有)、符合的标准(如适用)等。

  4.说明电池的特征,包括:

  (1)电池类型

  (2)电池标称电压、电池总容量、可用容量、设计容量

  (3)电池参数:起始电压与内阻、放电终了电压与内阻、更换指示时对应的电压及剩余电能。

  (4)不同放电条件下电池放电特征曲线

  (5)适应的温度范围

  5.提供对关键组件的规格和来源的描述,包括电路芯片、绝缘引出端子、数控及通讯芯片、存储器、传感器等关键电子元器件。

  6.制造商应综述同类产品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描述本次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创新点、相似点和不同点,建议以列表的方式表述,比较的项目应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工作原理、作用机理、起搏器的结构、电路及工作特性、植入材料、电池、关键组件、生产工艺等。包括本企业已经上市同类产品或其他企业已经上市的同类产品。

  7.对于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按照上述要求,列表说明各型号之间的异同。

  (二)包装说明

  描述有关产品包装的信息,以及与该产品一起销售的配件包装情况,并应说明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最初包装的信息。提交产品包装及灭菌方法的选择依据。在宣称的有效期内及运输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

  (三)适用范围和禁忌症

  建议参考中华医学会心电生理和起搏分会2010年修订版《植入性心脏起搏器治疗-目前认识和建议》及2013年修订版《心脏再同步治疗慢性心力衰竭的建议》。

  三、研究资料

  (一)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工作原理、结构组成、电池、连接器类型、基本电性能指标、基本功能、特殊功能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等,明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如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有不适用的条款,也应将不适用的条款及理由予以说明。对于特殊功能,应提交详细资料说明作用机理及起搏器工作原理并验证准确性。

  (二)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植入式心脏起搏器的外壳、接头等材料直接与人体组织接触。对于所有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应进行生物学评价。制造商应提交对植入材料信息的详细说明,如外壳、接头、黏合剂等材料的类型、来源、成分、商标(如有)、符合的标准(如适用)等信息。制造商应提交生物学评价资料证明植入材料的安全性。

  当起搏器按照制造商指定的用途使用时,制造商应对产品中任何可能与体液接触的材料释放的颗粒物质数量进行控制。

  对起搏器的生物学评价和释放颗粒物质要求见附录Ⅰ。

  (三)灭菌工艺研究

  1.灭菌:制造商应明确灭菌工艺,灭菌方法及其选择的依据和灭菌效果的相关资料。

  2.残留毒性:起搏器灭菌使用的方法不应有残留,如灭菌使用的方法出现残留,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残留毒性不应对人体造成影响。如为环氧乙烷灭菌,其残留量应不超过10微克/克。

  (四)产品有效期

  参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寿命指导原则》中对植入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的相关要求提供技术文件。

  制造商在制定货架有效期的同时应保证起搏器植入后能保证合理的临床使用时间。根据GB16174.1的4.4的要求,制造商至少应提交验证资料证明在最大货架有效期时植入后,当起搏器处于随机文件中制造商公布的标称使用寿命的工作条件下,能达到其公布的标称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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