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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性接触镜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18年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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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奇亿娱乐器械咨询  发布时间:2019-11-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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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5日发布了《软性接触镜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附件:软性接触镜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18年第51号).doc

软性接触镜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2018年第51号)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软性接触镜产品日益增多。为了进一步规范该类产品上市前的临床试验,并指导该类产品申请者/生产企业在申请产品注册时临床试验资料的准备,特制订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虽然为该类产品的临床试验及申请者/生产企业在申请产品注册时临床试验资料的准备提供了初步指导和建议,但是不会限制医疗器械相关管理部门对该类产品的技术审评、行政审批以及申请者/生产企业对该类产品临床试验资料的准备工作。

软性接触镜

  随着软性接触镜材料的进步以及眼科相关诊治技术的发展、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更新,本指导原则还会不断地完善和修订。

  一、适用范围

  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需在国内进行上市前临床试验的日戴软性接触镜注册申报项目,可参考本指导原则制定临床试验方案并实施。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光学成像原理、矫正屈光不正的日戴软性接触镜(不含采用柱镜设计针对散光进行矫正的软性接触镜)。特殊功能设计的软性接触镜产品须结合申报产品自身特点另行制定其上市前临床试验方案。

  二、基本原则

  软性接触镜的临床试验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上市前临床试验的软性接触镜应已经过相对科学的实验室研究和动物实验验证,且研究结果可基本证明产品安全、有效。

  三、临床试验方案

  (一)临床试验目的及注意事项

  软性接触镜产品的临床试验目的是评价申报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在临床试验中推荐使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也可使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应采用标准的方法检查视力。如为多中心临床试验,不同的临床试验机构中使用的视力表须一致。同时涉及屈光度检查时,均应以受试者主觉验光值(包括球镜度及柱镜度)为准,客观验光数值(包括球镜度及柱镜度)应记录并作为参考。

  因临床方案是阐明试验的总体设计、试验目的、试验方法和步骤等内容的文件,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和健康,应当由申办者和研究者按规定的格式共同设计制定,报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若有修改,必须重新经伦理委员会批准。

  (二)临床试验设计

  以申请软性接触镜上市为目的的临床试验应是前瞻性、随机对照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应当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如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在3个以上(含3个)临床试验机构实施的临床试验将视为多中心临床试验。对照用医疗器械应选择境内已经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应考虑其主要功能原理与受试产品一致,配戴方式一致,配戴周期相同,镜片材料相似,不建议采用历史对照或非平行对照。

  (三)临床试验样本量

  主要评价指标:戴镜有效率。有效定义:戴镜一周时分别检查两眼矫正视力均大于等于5.0(标准对数视力表)为“有效”。

  根据对照用软性接触镜的相应指标的循证医学相关资料做出检验假设并计算样本量。同时,样本量的确定与选择的假设检验类型(优效、非劣效、等效性检验)及I、II类错误和具有临床意义的界值(疗效差)有关,同时还应考虑预计排除及临床失访的病例数

  临床试验样本量的确定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统计学要求,并且完成所有访视的受试者不应少于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最低样本量。目前,软性接触镜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的评估均应采用临床上通用的评价标准,每个评价病例应该是完整的双眼数据,临床试验最终完成总样本量不少于120例,非劣效界值不大于10%,试验组不少于60例。

  (四)临床试验随访时间

  不同产品的临床试验随访时间不完全一致,随访时间的确定应该具有医学文献资料支持,要有医学共识。

  目前,软性接触镜的临床试验至少应分别于戴镜当天和戴镜1周、1个月、3个月进行随访观察。(可结合试验产品的临床观察具体情况设定更为频繁的观察时间)

  (五)入选标准

  试验组和对照组需采用统一的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要求受试者分别检查两眼,框架镜最佳矫正视力均能达到5.0。其他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的具体内容由临床试验负责单位具体讨论决定。

  (六)临床观察指标

  1.有效性评价项目。

  视力:框架镜最佳矫正视力、接触镜矫正视力

  可使用我国标准对数视力表检查受试者的框架镜最佳矫正视力和接触镜矫正视力(远用)并记录。

  2.安全性评价项目。

  (1)眼部情况:在临床试验期间要求定期随访观察眼部的变化,包括:裸眼视力(远用)、眼睑、睑缘、泪液膜、结膜、角膜、前房、虹膜、瞳孔、晶状体、眼底、眼压等,在临床观察期间需严密监控并记录临床并发症的发生,随访次数由申办者与研究者在研究方案中确定,原则上不能少于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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