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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简析医疗器械临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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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奇亿娱乐器械咨询  发布时间:2019-06-1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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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2014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引入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概念。同年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定义。
  2015年《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下简称指导原则)进一步规定了临床评价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相关路径。
  2018年3月,在上海召开的国际医疗器械监管者论坛(IMDRF)第13次管理委员会会议上,中国提出“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工作项目获得立项。
  2020年NMPA发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更加强调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医疗器械评价。本文尝试用5W1H法对国内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以期对其加深理解。

5W1H

  What
  欧盟,中国和全球医疗器械协调工作组(GHTF)都对临床评价有定义,但是可以看出逐渐趋同,都强调:
  1.是一个动态持续的活动(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临床评价);
  2.是对器械使用数据的收集,分析,评价的过程;
  3.需证明器械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

定义内容 法规
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 《指导原则》NMPA(原CFDA) 2015年14号
评估和分析有关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以验证该器械的临床安全及其性能。 GHTF (Clinical Evaluation)SG5/N2R8:2007
持续地收集、评价和分析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评价是否有足够充分的临床证据来确认在根据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书使用器械时,符合安全和性能相关的基本要求。 欧盟MEDDEV. 2.7.1 Rev.4
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临床数据进行评价、分析,以确认医疗器械适用范围下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持续进行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NMPA 2020

  Why
  为何要进行临床评价?一是法规监管,二是器械本身的质量管理和风险管理,均要求器械进行临床评价。
  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的资料中包含临床评价资料。
  医疗器械上市前的临床评价目的是对拟申报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和客观的评价。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评价应得出以下结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可接受;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指导原则》)。
  临床评价的结论往往基于产品在临床使用时的风险和受益的分析。受益一般体现在临床结局的积极影响、如死亡率的降低、疾病或症状的缓解、生活质量的改善、诊断水平的提高、患者获益的持续时间等。风险一般体现在潜在的副作用的性质、严重度、频率等。
  上市前审批目的是为了保证器械的基本安全、有效,但是由于上市前的临床评价的局限性(如临床试验例数限制、检索文献的不充分、等同器械选择不合理、 上市时间紧迫等), 器械上市后的跟踪、 监督和持续评价就显得尤为重要。

  When
  产品全生命周期均需开展临床评价。
  产品上市前,注册申请人需按照《条例》第九条提交临床评价资料。在《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产品上市后,注册人需对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信息进行常规监视,并根据更新的信息,进行风险受益再评估。

  Who
  进行临床评价的主体是注册申请人。在《指导原则》中的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定义中已做出明确规定。
  临床评价应由具备适当资格的一名或多名人员开展,一般包括法规事务专员、产品开发人员、产品经理及医学顾问等,形成临床评价小组。《征求意见稿》中列出了评价人员的参考资质。“评价人员一般需具备以下知识:1.器械技术及其使用;2.研究方法(临床试验设计和生物统计学);以及3.医疗器械预期诊疗疾病的诊断和管理。”

  Where
  中国境内的医疗器械需按照中国境内法规要求医疗器械评价。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都对临床评价有各自的规定。

  How
  国内对医疗器械上市后的监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虽然《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临床评价的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概念,但并无具体的上市后临床评价的具体规定。欧盟的上市后临床跟踪研究(PMCF), 对上市后产品的临床跟踪做了详细的规定。基于此,本文仅对国内医疗器械注册报批的临床评价进行简单梳理。

关于注册报批临床评价路径

  基于个人对法规的理解,总结路径如下图(拖出看大图)。即:

个人对法规的理解

  对于I类器械,仅需进行备案管理(《条例》第九条),但是同时需按照NMPA(原CFDA) 2014年第26号文件进行临床评价(无需进行临床试验,《条例》第十七条)资料的提交。

  对于II类和III类器械,有三种路径可考虑:
  1. 免临床路径;
  2. 同品种评价路径;
  3. 临床试验路径(包含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使用)。

  业内企业也有尝试进行小样本量试验或者模体试验+同品种比对的方式进行临床评价,或者将产品中免临床的部分进行免临床路径,不属于免临床的部分进行其他方式临床数据的收集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注册报批。中国自2011年参与国际医疗器械监管论坛(IMDRF),临床评价模式越来越灵活多样。本文只梳理了法规相关部分,其他实践经验需业内同行共同积累。

关于不同临床评价路径需提交的

  不同的临床评价路径需收集整理的资料不同,已有人做了简单整理(如下表)。在此借花献佛,供大家学习参考。但需要说明,下表仅是资料的简单罗列,真正开展工作的时候,还需认真研读法规和指导原则原文并结合自家产品的实际情况。

临床评价途径 临床评价资料
1. 列入免临床器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 -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免临床器械目录》所述内容对比表(产品名称、分类、描述对比及差异说明)
-申报产品与《免临床器械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含型号规格、基本原理、预期用途、结构组成等差异性及支持性资料)
2. 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 常规同品种临床评价 -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对比项目及结论要求(无源对比项目主要含基本原理、结构组成、生产工艺、制造材料、性能要求、安全性评价、适用的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禁忌症、防范措施和警告、交付状态、灭菌方式、包装标签及产品说明书等,其中有源器械还要考虑软件组件核心算法对比)
-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的临床评价报告(含产品概述、同品种对比描述、评价路径、上市后临床数据收集分析评价、补充临床数据等)
-数据使用授权书(通过公开文献及报告获得的数据不需要授权)
-其它支持性资料
通过境外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 -境外临床试验资料(含临床试验方案、伦理意见、完整的临床试验数据分析及结论的临床试验报告)
-境外上市后的临床数据分析报告
-差异性说明(技术审评要求差异、受试人群差异、临床试验条件差异、)
-补充临床验证报告(针对差异部分)
-其它支持性资料(如文献或同品种产品对比资料)
通过模体试验及小样本试验 -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对比及差异性说明
-模体试验报告(含试验指标、试验用仪器和体模、试验条件、试验数据、试验数据分析、试验结论、试验人员等信息)
-小样本量临床研究报告(产品概述、评价部位及评价标准、分析评价、总结报告)
-其它支持性资料
3. 通过临床试验进行临床评价 -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概要、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数据)
-临床文献综述和其它支持性资料
-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文件(伦理批件、ICF、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地点和伦理委员会联系信息
-临床总结报告(含分中心小结)
-统计分析报告

  上表参考CIRS-MD CIRS医疗器械监管动态《医疗器械不同评价路径的临床评价资料要求》20191203,稍作修改。

  结语
  通过本期的简析,可以对临床评价有一个框架性的了解。但临床评价只是整个产品设计开发中的确认环节中的一部分,是数据收集、评估和分析的一个活动过程。想要做出一款好产品,需遵循产品设计开发的共性思路,在产品的设计初始阶段就需植入以“临床”为导向,以“病患”为中心的理念,画出产品的肖像图(可参考FDA的TPP理念或参考CMDE2020发布的《脊柱植入物临床评价质量控制注册技术》),进行策略制定。
  来源:小正医学-芃芃妈妈爱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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