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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0年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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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奇亿娱乐器械咨询  发布时间:2019-12-1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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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20年第80号)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对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和撰写,以及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根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检测试剂是指利用抗原抗体反应的免疫学检测方法对人血清、血浆中的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otal Triiodothyronine,TT3)进行体外定量检测的试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酶标记、(电)化学发光标记、(时间分辨)荧光标记等标记方法标记,以微孔板(管)、磁颗粒、微珠和塑料珠等为载体,采用竞争法定量检测人TT3的免疫分析试剂的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注册。以胶体金标记的TT3试纸条以及用125I等放射性同位素标记的各类TT3放射免疫或免疫放射检测试剂不适用本指导原则。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检测试剂应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6840。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同类产品在国内外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方法学、性能指标、参考区间及临床应用情况等方面写明申请注册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异同。综述资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1.产品预期用途及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

  1.1三碘甲状腺原氨酸(3,5,3’-L-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3)是由甲状腺合成和分泌(占大约20%)或由甲状腺素在5’位脱碘转化而来(占大约80%)的一种激素,分子量为651Da,是目前已知生物活性最强的甲状腺激素,其生物活性为甲状腺素(T4)的3~5倍。在血液循环中,99.7%的T3与结合蛋白结合,发挥生理活性的是游离的T3(FT3)。游离T3检测对疾病诊断的灵敏度和特异性较好,但相对总T3而言更容易受到一些疾病和药物的干扰导致结果假性偏高或偏低,此时总T3检测结果更能准确反映体内三碘甲状腺原氨酸的状态。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T3)是指血清或血浆中游离态和结合态三碘甲状腺原氨酸的总和,在临床上主要用于辅助诊断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简称甲亢)、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简称甲减)及其临床疗效的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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